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计字〔1989〕第 1989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89年4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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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决定》自一九八三年实行以来,对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严肃税收法纪,增加财政收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几年来,随着集贸市场税收的增加,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也有所增加,对于保证集贸税收的征收费用,弥补税务经费不足,缓解税务人员增加以后办公用房和生活设施紧张的矛盾,起了较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有的地区在税收分成的提取和使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税务部门领导的重视。为了切实加强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提取集贸市场税收分成,不得擅自扩大提取范围、提高提取比例。

  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节约使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除拿出一定比例留给集贸市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协助管理市场的费用外,应主要用于加强集贸市场征收管理的各项开支,结余的部分,可用于弥补经费的不足,用于改善基层税务部门的办公条件和生活条件。

  三、凡用于县(含县)以上税务部门基本建设和大型购置的项目,必须事前报经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

  四、对税收分成较多的市县,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地隼中一部分,主要用于税收分成少,而实际困难多的地区。分成收入特别多的地区应当多集中一些。

  五、要建立健全税收分成收支管理制度,真正管好用好。要严格审批手续,对各项重大开支,要集体研究决定,注意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年度终了后,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和总结,发现问题,随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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