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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继续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综〔1991〕第 1991号
【法规类别】
税收征管
【法规来源】
财政部
【发布日期】
1991年4月30日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1991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1991年3月1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
天然气
总公司《关于
原油
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
原油
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
原油
储量有偿使用费在现行按产量每吨提取49元的基础上,提高到59元,每吨提高10元。考虑到
原油
储量有偿使用费提高提取标准,主要是解决石油勘探开发资金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提高提取标准后的
原油
储量有偿使用费仍作为特案
免征
能源
交通
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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