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增加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定点报关口岸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税〔1992〕第 1992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2年8月1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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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纳税的规定》试行1年来,对于加强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监管征税工作,维护国家主渠道的正常经营和打击利用分散进口汽车零部件偷逃税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根据目前各地进口汽车零部件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为促进经济发展,方便合法进出,经商经贸部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增加汕头、江门、杭州、呼和浩特、乌鲁木齐、天津东港海关为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定点报关纳税海关。

  二、空运进口汽车零部件不限定报关、纳税口岸。

  三、为方便国内汽车生产和维修业务,凡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维修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或维修所用的汽车零部件,如在定点海关报关纳税有困难的,经所在地(或主管)海关批准并商得有关海关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在地(或主管)海关报关、纳税。

  以上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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