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紧急通知

  • 【法规文号】署税〔1993〕第 1993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调整进口汽车关税税率进口汽车免税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按照统一的税收政策实行对小汽车进口的宏观管理。国务院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排气量三升及其以下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二点五升及其以下的柴油机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调低为110%;排气量三升以上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二点五升以上的柴油机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调低为150%。

  二、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进口的小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三、本通知所述的小汽车系指:小轿车、旅行小客车、越野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

  四、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