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防伪专用纸的紧急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明电〔1994〕第 1994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1月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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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经过全国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到位,保证了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但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上,个别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进行,甚至在防伪专用纸到后,还使用本地原发票用纸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加强增值税管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贯彻实施是极为不利的。为此,总局重申:

  一、各地税务机关务必以税制改革大局为重,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采取防伪措施的决定。要看到,是否不折不扣地执行统一采取防伪措施的决定,直接关系到增值税改革的成败,不可掉以轻心。

  二、目前,总局定点纸厂生产的统一专用发票防伪专用纸已能满足各地需要,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所有地方务必立即停止使用本地原发票用纸(不包括电脑用纸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不允许拒绝接收定点纸厂按总局下达的计划发运的专用纸。

  三、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第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如期发放到纳税人手中。接本通知后,各级税务机关现存使用原发票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涂炭、无碳纸发票)和半成品,一律封存保管,不得继续使用和对外发放。

  四、以上要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主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并于十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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