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空调压缩机、复印机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税〔1994〕第 1994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3月16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3月16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1994〕03号文通知,从1994年3月20日到1994年3月20日到1994年12月31日止,对空调冷凝器用的内螺纹铜管、空调压缩机、复印机用的零、复印机用零、部件共四个税号实行暂定税率。附表中所列货品名称还必须属于其相应税号所包括的商品范围,方可按此办理。其中特区进口市场物资和边境易货进口附表中所列商品,按规定以法定税率减半后,税率低于暂定税率的,可按原规定执行;高于暂定税率,按暂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特此通知。

  附表:一九九四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表(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