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关于减轻制茶企业税收负担请示》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4〕第 1994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9月2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9月2日
关联知识

云南省财政厅:

  你省省委云办发[1994]21号文,国务院已转交我部办理。你厅云财农税字34号文也收悉,经调查了解,现一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茶叶增值税。精制茶、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茶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对生产的毛茶,按7%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的毛茶按16税率征收农业物产税。为照顾有的茶场目前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在“八五”期间内,可在保持原总体税负水平的原则下,核定毛茶的实际收入,按规定税率征收。

  三、今年是实施税制改革的第一年,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行税制改革,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以保证改革顺利实施。新税制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