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 【法规文号】银发〔1998〕第 1998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日期】1998年7月6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7月6日
关联知识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证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8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通知》并对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了要求:

  一、税务机关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问题

  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有权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但查核纳税人的储蓄存款时,必须经有关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所属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二、关于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问题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实施暂停支付的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纳税人的开户金融机构送达“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后应当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其开户金融机构送达“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撤销暂停支付的税收保全措施。

  三、关于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问题

  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扣缴税款通知书”后,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以同时支付税款和金融机构贷款,应先扣缴税款,后扣收贷款。

  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送达“扣缴税款通知书”,并附送纳税人逾期未执行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留存联复印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扣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在“扣缴税款通知书”限定的扣缴税款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理由,以便税务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四、关于各单位协调与配合问题

  两家以上的执法机关对同一存款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时,金融机构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在协助执行时,如因协助执行通知同时到达或其他情况导致有关执法机关对金融机构应协助执行哪一个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产生争议,由争议的机关协商解决或者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程序和手续不合法的,有关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协助执行。出现争议应当由双方上级单位协商解决。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无故拒绝协助税务机关执行暂停支付、扣缴税款或者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储蓄)帐户,以及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存款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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