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第 2000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6月1日
  • 【废止时间】2016年5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6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法人代表举报本企业偷税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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