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人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1〕第 67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6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6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去年以来,国务院部署的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对广东省潮汕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重点打击。通过检查发现该地区存在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取出口迟税问题。事实证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月下发的《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51号),对遏制该地区的涉税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完全有必要的。

  经过国务院出口退税工作调研组和广东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组近10个月对潮阳、普宁及汕尾、揭东等四市(县)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打击,这一地区偷、骗税势头已初步得到遏制,税收秩序趋于好转。为促进这一地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潮汕地区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的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的税务监管范围。

  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应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对确实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办理退税。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