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2001年度(企业类)会计报表》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2001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6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财统[2001]11号)要求,为做好2001年度单位会计决算工作,现将填报2001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企业单位会计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含事业单位)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单位。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无财政拨款(指本年无税务机关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填报内容

  (一)报表封面。

  (二)主表:资产负债表(会年企01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年企02表),现金流量表(会年企03表)。

  (三)附表: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固定资产情况表(会年企附0 1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会年企附02表),基本情况表(会年企附03-1表),基本情况表(续)(会年企附03-2表),国有资产总量及保值增值情况表(会年企附04表)。

  三、填报要求

  (一)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对所属企业会计决算工作进行布置和培训,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二)各企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下发的《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表式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统一使用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会计报表软件》填报决算报表。

  (三)各企业单位要在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并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的基础上,以2001年12月31日年终会计决算结果和相关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认真做好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工作。

  (四)各企业单位在完成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后,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五)报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核下属企业的决算报表数据,并将汇总报表、编制说明一式一份,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基层分户数据软盘一式一份上报总局。

  (六)报送时间及方式

  2001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编制工作应于2002年2月28日前完成。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附件:1、2001年企业类会计报表(略)

  2、2001年企业类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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