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问题的请示》(鲁财企[2001]59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及你省的实际情况,现核定胜利油田1998-2000年退税限额为31200万元。
二、请财政部驻你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财工字[1998]24号文件要求对有关企业及项目进行审核后,尽快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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