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3〕第 2003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8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在 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