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8〕第 290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5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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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大消费税的征管力度,清理欠税,保证完成1998年消费税收入任务,总局决定:对烟、酒生产企业1997年度和1998年1-5月份执行消费税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本地区所有卷烟生产企业及与其相关联的调拨站、销售公司。

  (二)本地区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其他酒生产企业;年产量50000吨以上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黄酒生产企业。在保证对上列酒类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扩大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检查范围。

  二、检查方法各地税务机关组织力量全面检查,总局将组织检查组适时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是否计提了消费税,税基是如何确定的,税基确定是否准确?

  (二)纳税人取得的返还利润、价外费用是否并入计税依据计提消费税?

  (三)纳税人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是否计提了消费税;税基确定是否准确?

  (四)卷烟生产企业与其相关联的烟草调拨站、销售公司之间产品互供是否存在压低价格行为。是否存在以商补工行为,具体操作方法有几种?

  (五)纳税人用外购酒及酒精连续生产酒,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在帐务上是如何处理的。采取哪种方式计算应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是否建立了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工作底稿。是否存在低征高扣问题。

  (六)欠税1.从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底,企业每年应缴、已缴和欠缴的消费税各是多少?并说明欠税原因。

  2、对1997年度以前的历年欠税是否采取了补缴措施?共补缴了多少欠税?

  四、检查时间1998年5月下旬至7月底各地自查,8月下旬至9月中旬总局抽查。

  五、检查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接到通知后立即部署,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将本地区检查情况汇总后于8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各地报送的检查报告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如检查的企业户数、检查面,违纪户数等。检查户数的应缴税额、违纪金额、查补的税款等要有具体数字,对查出来的问题要有处理结果。

  (三)各地检查的违纪金额要及时补缴入库。并将补税情况上报总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难以定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

  附件:

  1.××省(区、市)企业消费税缴纳情况表(略)

  2.××省(区、市)检查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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