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9〕第 23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3月1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3月1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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