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023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9月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9月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四平卷烟厂等两户企业卷烟新产品计税价格的请示》(吉国税发[2004]81号)和《关于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核定卷烟新产品计税价格的请示》(吉国税发[2004]201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现对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5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五连冠(蓝)  25×(64 20)硬盒翻盖 17.24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吉烟(旭日红) 25×(64 20)硬盒翻盖 21.42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吉烟王(硬烤) 25×(64 20)硬盒翻盖 117.50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吉鹤(银)   25×(64 20)硬盒翻盖  41

  延吉卷烟厂     长白山(软红) 25×(54 30)全包装   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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