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021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9月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9月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8号、9号、18号、78号、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成都卷烟厂  五牛(天地红)  25×(62 22)硬盒翻盖      25.81
  成都卷烟厂  五牛(天地蓝)  25×(62 22)硬盒翻盖      30.90
  西昌卷烟厂   神驹(黄)   25×(62 20)硬盒翻盖       34.03
  绵阳卷烟厂  九寨沟(开心红) 25×(62 20)硬盒翻盖       30.59
  绵阳卷烟厂  九寨沟(自然金) 25×(62 20)硬盒翻盖       28.03 
  绵阳卷烟厂   富苑     25×(62 20)硬盒翻盖        4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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