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57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月18日
关联知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113号)和《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成都卷烟厂 娇子(软盒) 25×(62 22)毫米全包装 120.03

  绵阳卷烟厂 九寨沟(金梦幻) 25×(64 20)毫米硬盒翻盖 1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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