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企业生产的7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313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4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4月12日
关联知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烟厂生产的南京(珍品)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3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南京卷烟厂、淮阴卷烟厂生产的“南京(珍品)”等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