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405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4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江苏省、重庆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澳(重庆)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办公室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在华采购货物(第三期)免征增值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重庆旅游学校、重庆龙门浩集团职业高级中学、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学院、重庆师范大学、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工商学校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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