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计标函〔1987〕第 19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87年3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3月5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

  财政部(86)财税字0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05号《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下发后,有关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具体问题,经征得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营业税应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计算出完整工程造价后,再按规定扣除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施工机构迁移费和技术装备费等四项专用基金,作为计算营业税计征基数,列入工程概、预算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

  三、随同营业税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按上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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