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营字〔1987〕第 9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87年3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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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接到一些反映,供销社经营的中小农具费用大,微利或亏损,按规定纳税有一定困难,要求给予免税照顾。经研究,为了支持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现决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批发零售环节营业税。对县以下(含县)的国营和其他集体企业经营的中、小农具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中、小农具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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