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租小型商业企业收取的租赁费暂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营字〔1987〕第 37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87年7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7月13日
关联知识

  随着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小型国营商业企业逐步推行由集体或个人租赁经营的新的经营方式。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租企业收取的租赁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各地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支持商业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根据今年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租小型商业企业取得的租赁费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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