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4]37号文《关于××××公司出租“××”号油轮应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出租“××”号油轮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营业税。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