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6〕第 679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2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1月2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1996]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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