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缴纳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7〕第 101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7年2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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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纳税问题的函》([1996]计基字第2573号)收悉。现对该中心有关营业税和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法规,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中心不属于军队系统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因此,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该中心取得的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系自收自支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军办企业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国家对军办企业的优惠照顾。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法规,新办第三产业开业之日起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而该中心已超过了享受此项优惠的期限,因此应按法规缴纳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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