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8〕第 444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7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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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地税函[1998]118号)收悉。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盐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心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的“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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