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8〕第 483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8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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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予确认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函》(法函[1998]66号),文中要求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税收。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法规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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