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开办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1998〕第 137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9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9月1日
关联知识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皖地税[1998]14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你省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一年期团体人寿保险

  二、团体双全保险

  三、团体定额还本寿险

  四、太平保险卡

  五、太平盛世综合系列寿险:长发储金保险、长寿养老保险、长顺安全保险、长乐健康保险

  六、团体定期寿险

  七、企事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八、百年好合保险(试行)

  九、义务兵养老综合保险

  十、个人养老金保险

  十一、太平养老金保险

  十二、步步高附加增额养老保险(95版、97版)

  十三、步步高增额保险(95版、97版)

  十四、老来福终身寿险(95版、97版、98版)

  十五、“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95版、97版、吨版)

  十六、太平洋终身还本寿险(95版、97版)

  十七、“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95版、97版)

  十八、小福星终身保险(95版、97版、98版)

  十九、老有所养增额养老保险

  二十、幸福人生递增型终身寿险

  二十一、学有所成教育金保险

  二十二、安徽省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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