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新地税一字〔1998〕第 60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9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9月15日
关联知识

  为了统一政策,加强征管,经研究,现就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事业单位所属内部单位之间以及企事业单位与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相互提供应税劳务征税问题对企事业单位所属内部单位之间以及企事业单位与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相互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除现行税法另有规定者外,均暂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称的企事业单位,系指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核算并最终处理盈亏,向财税等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经营成果的企事业法人单位。这里所称的内部单位,系指同一企事业法人单位下属的各非法人单位(外部挂靠单位除外)。

  二、关于游泳、滑冰等项经营业务征税问题。

  鉴于游泳、滑冰(含旱冰)、滑雪、滑翔、乒乓球、羽毛球、仿高尔夫球、壁球、垂钓等项活动是消费者亲自参与并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单位或个人经营游泳、滑冰(含旱冰)、滑雪、滑翔、乒乓球、羽毛球、仿高尔夫球、壁球、垂钓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应按娱乐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安置费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87号“批复”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从征地单位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安置费收入和征地单位以房屋等不动产为补偿费、安置费的,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依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鉴于目前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具体实际,区局意见,对因城镇道路、桥梁、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安置费收入,以及征地单位以外购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补偿费、安置费的,可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旅店、饮食及娱乐企业在本企业接待人员征税问题对旅店、饮食及娱乐企业在本企业以签单等方式接待业务关系人员食宿和进行娱乐活动,其接待支出无论财务如何核算,均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待批减免税项目征税问题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新地税一字[1996]44号)

  的要求,各主管地税局受理纳税人减免营业税申请后,应按税收管理权限及时审批或报批。在待批期间,为简化手续,可暂予缓税,待审核批准或上报批准后,按审批决定办理。

  以上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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