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9〕第 181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4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4月1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平保发[1998]283号),要求对该公司新开办的若干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地分公司新开办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普通人寿险

  (一)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二)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三)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四)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五)平安附加定期保险(利差返还型)

  (六)平安育英才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七)平安万家福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八)平安永福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九)平安团体终身寿险(利差返还型)

  (十)平安新一代成长年金保险(利差返还型)

  (十一)平安团体福寿两全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一)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二)平安福临门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三)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利差返还型)

  (四)平安夕阳红养老保险(差返还型)

  三、健康保险

  (一)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利差返还型)

  (二)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三)平安康乐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四)团体防癌保险

  (五)母子平安保险

  (六)平安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七)平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八)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九)学生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十)学生幼儿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十一)儿童健康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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