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第 611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8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8月10日
关联知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信线路维护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流[2000]0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有关“代维修通信线路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代维修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