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1〕第 21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3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3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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