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2〕第 158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1月28日
关联知识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87年12月成立的为政府房改配套服务,专门办理与住房改革配套的住房信贷、结算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该行于2000年改制更名为烟台住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烟台住房银行”),从事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研究,现对该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该行在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从事房改配套服务的金融业务取得的应税收入,比照国家政策性银行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该行取得的经营收入按照商业银行营业税政策执行。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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