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4〕第 97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6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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