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032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9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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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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