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管理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163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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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7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广东核电合营公司(以下简称一核)和岭澳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核)派员对核电进行运营管理,由一核和二核支付管理公司人员工资,该管理公司对其取得的人员工资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执行,即以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员工工资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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