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186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0月2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生命至爱增额终生寿险(分红型)

  二、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生命超越两全保险(分红型)

  四、生命腾飞两全保险(分红型)

  五、生命永乐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六、附加终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七、附加终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八、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健康保险

  九、生命至惠定期寿险

  十、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保险

  十一、生命金泰两全保险

  十二、生命吉祥两全保险

  十三、生命永康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十四、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十五、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十六、附加团体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十七、附加团体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十八、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十九、附加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二十、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一、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二十二、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三、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二十四、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二十五、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六、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