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免日本航空电子工业株式会社等94户外国企业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的请示》(苏地税发[2004]1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日本航空电子工业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向国内相关企业(详见附件《外国企业转让技术营业税减免税一览表》)转让技术,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附件:外国企业转让技术营业税减免税一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