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366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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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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