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堪察设计单位恢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1989〕第 1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9年9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9月8日
关联知识

  1983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下发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了收取勘察设计费办法,为照顾其在改革初期的困难,财政部曾规定暂免征所得税。该办法执行几年来,随着探察设计事业的发展,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勘察设计单位绝大多数实现了经费自主,盈余逐年增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方针的要求,为了平衡各单位之间的税收负担,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税收管理,促进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恢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所得及其他经营所得盈余,从1989年起至1991年3年内,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对年人均盈余不足1200元的勘察设计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在1991年以前,按年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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