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旅行社所得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1991〕第 10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1年5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5月13日
关联知识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通知》的规定,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旅行社的所得税税率作统一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各类旅行社(包括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游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司等),其开展经营所取得的收入,从1991年1月1日起,统一按3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各类旅行社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游服务公司等仍按原规定的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对原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旅行社,从1991年1月1日起,一律改按统一政策执行。

  三、对实行依照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办法的,从1991年1月1日起,财政不再返还。

  四、在经济特区的旅行社(含内联、内资等)和军队所属旅行社,仍按国家对特区及军办企业的现行规定办理。

  五、对旅行社实行35%所得税率后,其银行专项借款,相应改为在所得税后归还;但归还1991年1月1日前的银行专项借款确有困难的,地方国营企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报经财政部商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在税前归还一部分。税前还贷利润不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六、根据国务院治理整顿的精神,对旅行社调整税率后,各地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开减免税口子。

  七、在改按35%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对税后利润较多的旅行社,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集中一部分,具体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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