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清理金融系统所办经济实体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商字〔1993〕第 265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3年8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8月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目前,各总行(总公司)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正在有步骤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据了解,有的地方准备将国家银行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划为地方企业,并将这些企业的所得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的总体部署,而且将直接导致中央财政收入的严重流失。为此,现通知如下:

  一、原由国家银行(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包括由国家银行出资参股、联营的各类经济实体,均应按原规定的财务关系向中央财政缴纳所得税,其中,由国家银行参股、联营的企业,其所得税缴纳按照[1991]财商字第489号文件执行。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经济实体将与银行脱钩为由,将其划为地方企业,并将应缴中央财政的收入改为地方。凡已缴入地方财政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清理整顿工作必须遵从国家的统一部署,由各总行(总公司)负责进行。清理工作结束以后,与银行脱钩的各类经济实体有关财务、税收问题按国务院研究确定的原则办理。在国家未研究明确之前,任何地区和部门均无权擅自决定。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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