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明电〔1994〕第 30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1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月26日
关联知识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法规尚未制定下达,为及时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法规下达之前,各地应组织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二)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暂以企业实现利润额为计算依据,待有关文件下达后,再据以进行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之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四)按照“分税制”后预算管理的法规,中央企业所得税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入中央金库;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入地方金库。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纳税申报表,在新表式未正式下发执行前,可暂用原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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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30日 发表
原文引用:
注13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须提供凭证问题的解释。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交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及补充文件。

    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手设备和进口设备免于提供);

    (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等。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援外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越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合同”复印件;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

    4、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社备的退税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a)

    付款凭证;

    登记手册;

    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

     (a)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下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以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

    5、国外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退税须提供如下凭证:

    (1)购进货物的普通发票;

    (2)水、电、煤气、热力公司为使(领)馆及馆长住宅提供水电、煤气、热力的普通发票。本款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由外交部提供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予以确认。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国家税务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

    6、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法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

    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执行日期:1996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

    7、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3)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4)销售发票(须列明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销售金额);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30日 发表
原文引用:
注14关于委托方及保税区内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须提供凭证问题的解释。

  1、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销售帐”。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增值税(或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再加工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从保税区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结汇水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

  据《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48号)的规定精神,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行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30日 发表
原文引用:
注15关于核销单问题的解释。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必须附送已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执行时间:1995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30日 发表
原文引用:
注16关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核销单问题的解释。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后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口货物退出(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9]101号)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30日 发表
原文引用:
注16关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核销单问题的解释。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后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口货物退出(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9]101号)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30日 发表
原文引用:
注17关于修理外轮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问题的解释。

  1、考虑到修理外轮业务的特殊性,准予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免予提供用于修理外轮的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但须提供由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部门联合检查后出具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有关船舶出口口岸证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

  2、(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用于修理外轮的货物可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但须提供由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联合检查后出具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有关船舶出口口岸证明。但据反映,目前各出口口岸对修理外轮业务的管理形式不尽统一,海关、卫生、检疫等部门联合检查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签章也不尽规范。鉴于此,我们意见在海关作出统一规定前发生的修理业务,退税机关暂时可以根据海关已经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带有海关签章)原件及其他有效的出口退税凭证,在审核其真实无误的基础上,予以退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79号

  (2)为加强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请,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关单,海关经审核,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作一般贸易列入出口贸易统计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复出口的上述业务,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税。凡不能按照退税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原件的,各地主管退税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

  执行日期:1998年7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7号)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30日 发表
原文引用:
注18关于国内企业中标销售货物问题的解释。

  1、根据国务院国税发[1994]064号文件中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等,取消进口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精神,经研究,现对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1)凡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还、减免增值税。

  (2)1995年1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项目,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将中标证明报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免税。

  执行日期:1995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014号)

  2、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

  对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税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负责该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其生产、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征税并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在申请办理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时,除提供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

  3、为了鼓励我国产品出口,解决目前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就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中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文件以及国家评标委员会的《审议评标结果通知》的内容签发《中发标证明通知书》。

  中标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企业申请退税时,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的凭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等凭证。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口货物退出(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规定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执行日期: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5、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了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退税政策。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1)2003年1月1日以后招标的项目,其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规定办理。

  (2)2002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招标的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招标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可直接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2002年12月31日前,生产企业已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其他企业已购进的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9号)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30日 发表
原文引用:
注19 关于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出口退(免)税还须提供单证及资料问题的解释。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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