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4〕第 6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3月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3月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交通部所有直属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部直属的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广州海运(集团)公司,大连海运(集团)公司应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分别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行规定。

  三、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三航务工程局,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广州航道局,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二公路工程局,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及所属的二级施工企业,均统一由局,总公司(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是交通部直属的第三产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第三产业有关税收优惠,免税期满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所属在京的二级公司暂以总公司集中纳税,在北京缴库。

  四、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问题。交通部直属的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建筑总公司,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中国海洋工程服务公司,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交通部直属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六、交通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

  七、交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交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八、交通部所属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将另行规定。

  九、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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