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4〕第 233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5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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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湖南、广东、海南、陕西、湖北、北京、上海、新疆、西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深圳、沈阳市税务局:

  近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要求统一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按照国税发[1994]027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的实际情况,为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现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的核心企业,其资产100控股的36家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在“八五”期间统一由集团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

  二、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合并纳税后,其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集团公司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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