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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5〕第 318 号
【法规类别】
企业所得税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1995年6月12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199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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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晋地税所字[1995]第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68号)规定,县以上种子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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