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5〕第 8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2月9日
关联知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加强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一律划归中央财政收入。对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其所得税应一律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的各类公司和单位,凡是具备法人资格并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与银行,保险公司完全脱钩的,一律按33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没有脱钩的仍将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入银行,保险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41号,银银管[1995]2号文件规定,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应对1995年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清查,划清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对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政策性住房业务利润,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对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应并入各行利润总额,由各银行总行按规定集中缴纳所得税。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