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6〕第 55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6年9月1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9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些地方询问,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被有关机关查处后,是否还可以享受税负增加退还多缴税款的优惠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批准,可以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凡执行新税制以后,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额,一律不得计算税负增加给予退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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