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7〕第 45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7年4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4月29日
关联知识

陕西省财政厅:

  你省人民政府《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函》(陕政函[1997]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家规定除国务院特批在香港上市的九家股份制企业暂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率外,其他股票上市企业一律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维护税收的严肃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严格控制税收减免、严肃税收执法的精神,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规定执行15的所得税率,以免造成中央财政收入流失,在金融、保险企业之间引起新的波动,至于来函反映的有些地方的上市金融机构目前仍执行15的所得税率,甚至免税问题,我们将责成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并予以纠正。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从1994年起,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上划为中央固定收入,并由中央财政按1993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返还地方,当时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正值免税期,因此也没有所得税返还基数,我们考虑,鉴于分税制已经运行了三年,经济、财政形势和税收收入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你省提出以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或1997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调整财政返还基数或者实行所得税返还政策的建议又不符合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因此,难以采纳。

  三、中央财政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已经建立了过渡性的转移支付制度,你省每年都享受相当大的数额。中央财政不能再将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得税的一定比例返还你省。

  以上意见请转告贵省政府予以谅解。

财政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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